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
前款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