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1-22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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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市人民代...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应当统筹兼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分地区、部分人民...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体研究和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办理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确认、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集体统一负责和分...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同代...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超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权限的,可以由市...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答复意见以及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在一定时限内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参照...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