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反馈书面意见。
代表因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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