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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