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体研究和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采纳代表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序进入决策和工作当中。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采纳代表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序进入决策和工作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