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落实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