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