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