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适用本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