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7-28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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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队伍建设方针和管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任免案应当附拟任职人员的简况、任职理由,拟免职人员...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市...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分组进行。 ...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进行表决: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提请任免的...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日内发文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任命市人民...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和改变名称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任...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任免案应当附拟任职人员的简况、任职理由,拟免职人员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介绍...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分组进行。 提...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如果...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逐人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发文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任命市人民政...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和改变名称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列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撤职案在...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被提名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