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