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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