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