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签署提出。
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签署提出。
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