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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