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任免案应当附拟任职人员的简况、任职理由,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并同时报送提请人说明情况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