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介绍拟任下列职务的人选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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