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