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代表。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代表。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