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请,在市长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