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