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