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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