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发文通知有关机关,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上人员的任免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通过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上人员的任免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通过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