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召开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常委会会议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命,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任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个别人选因特殊情况在两次会议上不能提请任命的,提请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并最迟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召开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常委会会议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命,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任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个别人选因特殊情况在两次会议上不能提请任命的,提请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并最迟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