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