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逐人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和免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二)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决定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人选,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人选,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副检察长。
表决其他事项,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提请任免的人员合并进行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人员单独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和免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二)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决定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人选,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人选,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副检察长。
表决其他事项,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提请任免的人员合并进行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人员单独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