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