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