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应当参加防空防灾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