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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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和目标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市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重要的工矿企业、...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经批准可以组织演习。
市防空袭方...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
重要经济目...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七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
在已建成的人民防...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对用于人员掩蔽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维护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并...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七条 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所需的专用线(电)路、频率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战时防空袭实际需要,建设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城市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服务。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掩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指导单位和个人辨别防空袭警报音响...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预定的疏散地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五条 战时人口疏散应当以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附近的人员为主,其他地区人员应当根据战时需要组织疏散或者就近实施...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人民防空任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任务:
(一)城建、市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对工程、道路、桥梁、水库...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
人民防空志愿者应当参加防空防灾...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本市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街道办事...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三条 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的...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构成...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