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掩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指导单位和个人辨别防空袭警报音响信号,熟悉疏散路线、掩蔽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