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