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预定的疏散地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