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 第三十五条 战时人口疏散应当以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附近的人员为主,其他地区人员应当根据战时需要组织疏散或者就近实施掩蔽。战时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为人民防空疏散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