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人民防空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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