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