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经批准可以组织演习。
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批准,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的修订、补充和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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