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