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
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对适合建在地下的重要项目或者项目的关键部位,应当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建在地下;不宜建在地下的应当采取伪装等防护措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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