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和目标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市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四)广播电视台站等重要目标。
具体防护重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确定。
(一)市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四)广播电视台站等重要目标。
具体防护重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