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