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