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