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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