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七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
在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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