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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