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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