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