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